省级各委、办、厅、局,省级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近期,不断接到单位询问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如何支付等问题,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车辆保险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并结合2005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支付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且车辆已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保险费。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学校,以及单位驻外省办事处的车辆保险费由学校和单位自行支付。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不得在单位之间调剂,但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可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总数及保险费预算总限额内,在规定的四项保险险种内统筹安排保险险种。
三、预算单位应支付的车辆保险费超出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部分,以及在规定的定点保险险种之外单位自行增加的保险险种应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由单位负担并自行支付。
四、已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因报废、转让等原因年内应退保的,预算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退保手续,并通知保险公司按原支付渠道退还保费。其中,原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由保险公司直接缴回省国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 “清退××部门××单位车辆保险费”。
五、财政直接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申报时间,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车辆保险费预算,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所属预算单位应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车辆保险费逐级审核、汇总后,填制《(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及《(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连同Excel格式数据的软盘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年内新增编制内投保车辆于11月30日前按上述程序报送支付申请。其中:12月份新增投保车辆,鉴于逐级申报时间较紧,且应支付的保险费数额较小,这部分保险费由单位自行从公用经费或相关经费中支付。
对超过车辆保险费预算限额的车辆保险费,以及规定的险种以外的车辆保险费,不得在《(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及《(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中填报。
六、各单位在审核申请支付车辆保险费时,要对照保险合同,对车辆权属是否准确,保险期限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投保金额是否超过保险规定限额,保费计算是否正确,基层单位申请的支付数额是否在预算限额之内等进行逐项审核,并按照规定准确填列当年的预算支出科目、预算下达文件号、单位编码等信息。
预算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上报的《(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及《(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省财政审核发现预算单位有虚报和多申请支付保险费的,除责令单位收回外,还将按照多支付部分相同数额扣减单位经费拨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七、为严肃支付纪律,原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代预算单位填列《(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的,从2006年起一律改由预算单位填列,任何单位不得再委托保险公司代填。
八、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工作须统一由部门或单位财会部门办理。单位财会部门应加强与单位车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九、省财政厅将车辆保险费支付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应按省财政厅提供的《(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给预算单位开具“车辆保险费收据”,并注明“省财政支付”字样,供预算单位据以登记相关会计账务。
由单位承当和自行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与单位清算,并单独开具保险费收据。
十、当年预算安排的保险费预算大于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其结余部分预算指标收回不再拨付预算单位。
十一、本通知以及相应的表格,单位可通过省财政厅网站(/index.jsp)下载。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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