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应加强对经营畜产品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畜产品的,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账务不健全的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的实行按次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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