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财政局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并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材料进行上报。
(三)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市场处)反映。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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