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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打击虚假财政票据专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11-22  关注量:653  喜欢(537)

  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云南国税印刷厂:

  根据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公经〔2010〕241号)要求,按照全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打击虚假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

  组织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是整治虚假发票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工作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各使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统一部署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确保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财政票据稽查工作力度

  要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程,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主要检查制贩和使用虚假财政票据违法行为,是否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是否利用虚假票据设立“小金库”,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和运输等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收费资金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要及时督促单位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制贩和使用虚假财政票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虚假财政票据的查证、甄别和后续处理工作。

  三、信息资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二)查处中发现的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政策、建议和措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三)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对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2011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

  (四)请各州(市)财政局将本单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联络员名单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晖,电话(0871)3606591,手机13888912349。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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