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实地查验内容及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确定的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为:
一、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四)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五)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六)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是否拥有货物实物等。
(七)纳税人以往纳税信用状况。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新开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四)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六)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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