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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0-02-06  关注量:310  喜欢(155)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财社〔2020〕26号

 

各州(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要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防治。

(二)统筹安排,及时到位。各地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防治经费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绩效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保障不到位,政策落实走样,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严肃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要从重从快处理。

二、支出范围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进行分配,按照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等予以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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