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解读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5-01-21  关注量:895  喜欢(121)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2、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政策解读

搜索栏目: 政策解读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