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解读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29  关注量:1721  喜欢(21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政策解读

搜索栏目: 政策解读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