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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我公司是许可方),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地区是明确的,但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专利实施许可的地区,现在因此发生纠纷,请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一般来说,专利实施许可的地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在未作书面约定,就要看所谓“实际执行过程”能否构成一种实际的约定或“默示”了。如果证据充足,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认定的。否则就有麻烦了。签合同还是慎重点好。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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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项非专利技术是禁止推广的,转让该技术的合同是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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