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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标的存在技术缺陷,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一般都是高新技术。在我国,这类高新技术一般是由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实验室研究出来的,没有经过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不是成熟的工业化技术。在受让方将这类技术应用于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一些技术细节方面的问题或者技术缺陷,使实施发生问题。
有的受让方发现问题即起诉转让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没有给转让方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缺陷的时间和机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转让方是否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解决,就应当允许转让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问题,使受让方能够继续实施合同技术。如果因此使受让方遭受一定损失,可以判决由转让方承担。这样处理,有利于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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