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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2024-07-10  关注量:865  喜欢(163)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

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

3、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

(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如,19XX  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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