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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32号)要求,现将我局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1.商标注册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2.驰名商标认定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裁决性质的事项;
3.特殊标志登记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4.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由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上述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后,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即日起从我局行政审批目录中删除。上述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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