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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1981-02-17  关注量:973  喜欢(219)

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总工会:

  川工发[80]262号来文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53]卫财医工联字第3号、[53]会通字第43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应与地方总工会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8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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