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总工会:
川工发[80]262号来文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53]卫财医工联字第3号、[53]会通字第43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应与地方总工会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81年2月17日
相关阅读:
3、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