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0-01-09  关注量:568  喜欢(464)

  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地方询问,对国营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仍征营业税、房产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称:“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账,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十七款规定:“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质的收入。”据此,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省厅补充:对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按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原海南行政区税务局[1987]琼税工字第40号《关于产品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关于对房租收入的征税问题”规定停止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