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0-09-20  关注量:133  喜欢(69)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63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但对已投产或已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5、审计署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银行开户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