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63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
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
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
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但对已投产或已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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