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财税[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7号)(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