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1993-03-15  关注量:381  喜欢(159)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根据《海南省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由本市侨务部门统一兴建的住宅,其亲属需迁移入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负责受理华侨用侨汇购房事项,代办华侨亲属入户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一名亲属入户: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两名亲属入户(以上均含农业户口)。

  第五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亲属入户的,必须持境外护照、身份证、侨汇购买住宅凭证向市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送市公安部门审批,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后,即可办理入户和粮食迁移手续。

  第六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亲属入户的,可凭侨汇购买住宅的证明和市侨务部门的证明,向市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动,经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批准文件应注明“侨汇购房调入”)。

  第七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照顾入户的亲属是农业户口的无业青年,视同城镇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列入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在一年期限内,可享受照顾其亲属入户待遇。逾期不办者,视作自动放弃待遇,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用于购买住宅并照顾亲属入户的侨汇,不再享受侨汇票证优待。

  第十条 每年兴建侨房的计划由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基建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用地、基建贷款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为兴建侨房单位,其售后创汇,市政府应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外籍华人、归侨及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亲属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亲属在国内银行的侨汇存款,经银行结汇(或兑换外币)后,用于购买住宅、需照顾入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2、海南省工会条例

3、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函

以上就是关于【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