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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03-30  关注量:233  喜欢(26)

地方税务局、征税服务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服务中心、洋浦财税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管理制度,我厅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档案,现即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纳税申报表。根据按个人身份证号码以电子计算机程序来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档案的要求,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纳税人编码”栏改为“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纳税人编码、工作单位及地址”两栏改为“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各地方税务局务必抓紧抓好布置落实工作。

  二、从1995年5月1日起,各纳税人(包括代扣代缴人)在自行申报或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上述的修改要求,如实填列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漏填,否则一律退回。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退回的申报又拒不按要求填列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依照征管法给予处罚。

  三、各市、县凡是使用电子计算机征税的征税中心(站),都必须在电子计算机中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此档案的计算机程序(软件)到省征税中心索取。

  四、各地征税中心(站)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纳税申报,对审核合格的申报表,必须按照电子计算机程序输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确保数字信息的畅通,便于反馈。

  五、为了使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建立档案的制度化,没有实现电子计算机征税的征税中心(站),也必须按照上述一、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为今后征税电脑化打好基础。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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