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辽宁省财政厅:
2月5日〔1982〕辽财文字第46号函悉。经与公安部联系,答复如下:
公安部原草拟的《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的有关规定,仅供讨论用,我们已向公安部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有关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问题,请仍按照1979年11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79〕财事字389号、〔79〕卫计字1679号的规定执行。即: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由于交通肇事造成伤残,其医药费用应视情况由肇事者单位或本人负担,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1982年3月4日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2、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5、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邮电工程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