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

更新时间:1983-01-12  关注量:810  喜欢(338)

  现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六三年由原劳动部和中央气象局联合制定颁发的。二十年来,《规定》对鼓励职工安心艰苦台站工作,巩固气象队伍,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多年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主要是:近几年情况变化较大,现行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显得偏低;还有部分确实艰苦的气象台站,未列入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范围;加之津贴按月发放不尽合理,也不便掌握。为此,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拟对现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津贴标准的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类的津贴标准为:

  第一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三十元改为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第二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二十四元改为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第三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十八元改为每人每天九角;

  第四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十二元改为每人每天六角;

  第五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九元改为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第六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六元改为每人每天三角。

  二、已执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台站,由于站址迁移或条件变化,现行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种类不够合理的,应按原《规定》重新评定。该享受津贴的则享受,不该享受的则不予享受。津贴标准种类确实偏低的应予提高;津贴标准种类偏高的应予降低。

  对于少数工作、生活条件确实艰苦,生活费用比所在地其它单位较高,且尚未列为艰苦气象台站的,可按《规定》评定艰苦气象台站种类,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但必须严格掌握,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凡符合执行第一种津贴标准的台站以及新建各种类津贴的台站,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会同劳动、人事厅(局)共同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查批准;凡原评定执行第二种及其以下津贴标准,这次需要适当调整津贴种类的台站,均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会同劳动、人事厅(局)研究商榷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气象局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凡仍执行原津贴种类,这次只按本“办法”的规定提高津贴标准的台站,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审定,报国家气象局、财政部备案,同时抄告当地劳动、人事厅(局)和银行。

  四、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计算发给。

  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起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执行。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增加的钱,在一九八二年调资指标内安排,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原《规定》中有关条文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藏自治区是否执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问题,另行研究。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十一号)

5、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