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据各市县反映,最近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常出现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自营与出租分不清等问题,造成征收困难,管理不便。为堵塞税收漏洞,严格征管,特对以下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一、代扣代缴人问题根据《
二、自营与出租房产问题对自营与出租房产能分清的并提供工商证照和房产证照全称一致证明是自营的,可按同时期同类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如不能提供工商证照和房产证照相符的全称,视同房产出租,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转租问题房屋转租的,按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补征房产税。没有差额的或低于市场租金的,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四、旅店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问题旅店将房屋租给他人作经营使用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至于将房屋以外的空地、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属房产出租范围,暂不征收房产税。
以上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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