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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4-07-14  关注量:219  喜欢(46)

  现将(94)财税字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文件中的科研单位范围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文件中的科研单位是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它包括国有科研单位、集体科研单位、私有科研单位、股份制科研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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