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11-05-26  关注量:394  喜欢(266)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商务工作报告》的通知

2、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管理的通知

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地集中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