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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4-16  关注量:510  喜欢(365)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我厅琼财税[1995]所字第356号文下发后,有些市县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仍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文精神,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明确如下:对在我省举办的新办符合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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