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我厅琼财税[1995]所字第356号文下发后,有些市县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仍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文精神,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明确如下:对在我省举办的新办符合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相关阅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2、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