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其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其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二、少数企业未在职工档案中建立标准工资的,应抓紧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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