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所附的《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管理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也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税务征收机关(市国税分局、区、县局)税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其领购、保管、填开、注销、查核等,将《管理证明单》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绝不能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
二、对1995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金、银首饰购销业务,而无《管理证明单》的,应先一律按零售对待,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并限其在3月底前补办《管理证明单》。对在限期内补办了元月份的《管理证明单》的,可按规定进行元月份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免结算。
相关阅读: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5、关于印发《2011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第一次出口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