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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05-17  关注量:1071  喜欢(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本省几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明确了1995年反避税工作的要求,省属各地审计户数指标也很具体。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供参考。

  自1991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若干加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的办法和审计调整规程。这些法规在大部分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执行措施没有到位,给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造成漏洞。总局认为能否积极稳妥、认真扎实地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关系到严肃税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大事。因此,希望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  闽国税外[1995]0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对于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几年来,我省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实施办法》,成立了反避税领导小组,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使我省反避税工作不断向纵深拓展,现就加强我省的反避税工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反避税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目前,大部分地市已经根据闽国税外[1994]05号《关于强化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成立了反避税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但仍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成立。省局要求已经成立机构的地方应抽调业务骨干,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反避税工作,未成立机构的地方应尽快成立并将反避税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名单于1995年4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有些同志担心,开展反避税工作,对外商的经营活动过多地监督检查,会把外商吓跑,影响对外开放工作。实践证明,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开展反避税工作是为了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所反对和防范的是那些利用不正手段减轻、逃避税收的行为,而且反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只要我们根据事实,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依法办事,外商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也会得到遵守法的外商投资者的拥护和支持。

  三、建立固定的信息情报网络,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各地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商品信息员从事商品信息的收集、保管、交流和上报,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商品价格信息的索取程序和保管要求,认真管好用好价格信息资料。各地市应经常与省局及其他地市局联系有关商品价格信息问题。为了反避税工作需要,各地还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按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对方税务当局帮助调查提供资料。

  四、密切涉外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通力合作,做好反避税工作。要通过不同形式,大力宣传外商偷避税的方式、危害性及反避税工作的意义,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工商、外经委、外管局、海关等部门的防偷、堵漏、反避税观念和意识,发挥其在资金到位、项目审批、外汇结算、商品进出口等方面可以起到的监督职能作用,努力形成领导关心支持、部门协助配合、社会理解拥护的涉外税收工作环境。

  五、一九九五年我省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今年我省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仍然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抓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调整对象是那些影响大、知名度较高的“常亏不倒户”和“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为巩固以往反避税工作成果,对重点开展过反避税工作的企业要实行跟踪管理,促使外商自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经营。今年我省计划调整85户,其中福州30户、泉州25户、漳州12户、莆田10户,其他地市各2户(厦门市自行安排)。各地应认真做好反避税工作的总结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九五年的反避税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上报省局,同时附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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