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0-06-19  关注量:288  喜欢(176)

武汉市劳动局: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有关事项

2、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