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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关于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01-03  关注量:1093  喜欢(384)

局属各分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上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财税[1996]政字第480号《关于调整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海口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海口地区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调整如下:

  一类: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范围: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海府路、海秀路、秀英后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提路、滨海大道(至世贸中心止)、海甸岛沿江(一、二、三)路、人民大道至(金海岸酒店止)、南航路、机场(东、西)路。

  二类: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范围:市行政区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海甸岛沿江(四、五、六)路、疏港大道、秀英区(东到海口糖厂、西到海军驻地)、美舍河、白龙路、流水坡、文明东(从白龙路口起至流水流坡止)。

  三类: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范围:永万工业区、西南工业区、金盘工业区、海口糖厂至浮陵水止、新埠岛等非工业用地。

  四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范围:长流镇、荣山、新海地区。

  五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范围:西起新海地区至马村,东南起浮陵水至美兰机场。

  六类:每平方米年税额0.60元。范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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