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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10-10  关注量:748  喜欢(57)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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