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交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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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4、关于启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5、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国营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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