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8-16  关注量:1057  喜欢(80)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3、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 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