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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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