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12-08  关注量:934  喜欢(53)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务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条件的个体户必须建立会计帐册,对账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二、尚未建账或虽建账,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户,其个所得税的征管依照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体户从业人员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在月人均1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月人均超过100元的,其超出部分在税后列支。

  四、个体户业主的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个体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推销,但推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六、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七、个体户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推销,但推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八、个体户按规定向国家行政机关上缴的其他规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移动通信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

2、关于授予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资质的通告(第13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