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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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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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