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8-06-09  关注量:541  喜欢(393)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从事火炸药作业,不仅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而且直接接触易燃爆、有毒有害物质。为了稳定火炸药仓库职工队伍,更好地完成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管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直接从事火炸药保管和装卸工作的火炸药仓库保管员和装卸工,实行一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九角;对从事火炸药运输、接运、化验和质量检验工作的运输工、接运员、化验员和质量检验员,实行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七角;对常到现场从事物资档案、气象、技术安全工作的物资档案员、气象员、技术安全员,实行三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

  火炸药仓库的干部到现场工作时,按其实际工作的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二、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作业津贴需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作业津贴。

  三、此项津贴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2、陕西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