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8-06-01  关注量:871  喜欢(150)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号 发布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3、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

5、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