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本文件现行有效,其中第四条答复意见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批复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