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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公平税负,现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省人民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特殊情况有明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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