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12-01  关注量:828  喜欢(54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公平税负,现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省人民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特殊情况有明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失效]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4、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房产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房产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