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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电力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收益问题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1990-07-04  关注量:272  喜欢(38)

为了缩短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现对电力建设项目实行提前投产收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实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均须考核建设工期。完成考核工期即可提取提前投产收益。火电、送变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建设单位、水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施工单位(水电工程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电管局、电力局、武警火电指挥部,下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均应签订包干合同和中标合同

  二、电力建设项目的考核工期,火电、送变电以国家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水电以国家确定的合理工期或招标承包签订的合同工期为依据,由能源部核定。送变电送出工程的保证工期必须满足火电、水电厂的送出。

  考核工期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应变更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期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报网、省局提出意见并经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建设银行审查批准,方可按调整工期进行考核。

  三、为缓解缺电局面,国家计委、能源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力建设项目提出的指令性工期,即保证工期,各包干单位必须确保实现。凡完不成保证工期的,不得提取提前投产收益。

  四、提前(或推迟)投产(竣工)的工期,按机组正式投产开始至包干合同规定的考核工期止的天数计算。提前投产期超过半年的,均按半年计算。

  提前投产收益从试生产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五、提前投产电(热)量计算火电按提前投产期间实际发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水电按提前投产期间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六、提前投产收益计算火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1分/千瓦时(kW.h)

  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热量×1元/百万千焦(MKJ)

  水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2分/千瓦时(kW.h)

  电网送变电工程(即非配合电源送出工程):

  提前投产收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所在电网上年度实际资金利润率提前投产收益应从已投产的电力建设项目的新增效益中提取,即从生产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七、提前投产收益分配提前投产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承包工程为参加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收益的75%;设计部门3%~5%;建设、生产筹建单位等10%;上交能源部10%。能源部集中的提前投产收益,专门用于对电力建设的特殊嘉奖。施工、设计、建设、生产单位所得的收益,用于奖金、福利开支不得高于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40%。

  八、电力建设项目投产后,可按本办法预提50%的提前投产收益,其余部分待完成试生产和提前期满后再行结算。

  九、由于包干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期推迟,超过考核工期的,按推迟的实际天数,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包干单位实行罚款,罚款金额由包干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十、提前投产的收益应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使用。

  十一、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建设提前投产收益办法,均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签订的投资包干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应按本办法变更相应条款。

  十二、本规定由能源部商财政部、建设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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