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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螺旋藻税收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9-07-19  关注量:979  喜欢(724)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请求恢复螺旋藻产品税率的报告》收悉,关于螺旋藻的税收适用税率等征税问题,我局曾专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已下文就螺旋藻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国税函[1999]123号),贵厅转来上述报告后,我局再次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螺旋藻不属于财税字(94)004号文件中“微生物”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我省螺旋藻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螺旋藻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如遇有具体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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