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1-09-29  关注量:255  喜欢(144)

青岛市交通局:

  你局〔1991〕青交计字第12号《关于未在海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进口车辆如何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应在海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而未缴纳的进口车辆属于漏征车辆。各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部门对其补征费款时,对能提供车辆报关到岸价格和海关征收进口税证明材料的,应按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加关税加增值税(三资企业为工商统一税)〕为计费依据计征百分之十五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车辆,应按车主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费依据计征百分之十五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防治工作的通知

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