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更新时间:2009-01-13  关注量:368  喜欢(102)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进口苯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9]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4]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韩国LG公司新出口商复审有关问题的决定》(税委会[2006]21号)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6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4]1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复函

3、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4、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