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4-07-18  关注量:1034  喜欢(108)

  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1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

5、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