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相关阅读:
1、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 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