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新疆地矿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解释的报告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这说是说,只要采矿权人发生了矿产品销售行为,就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缴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应以是否发生企业间债务拖欠而解除企业对国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必须依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八条规定,于当年7月31日前把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足,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把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足。未按法定期限足额缴纳上半年或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可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2‰的滞纳金,乃至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年报表的报批时间无关,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九条规定提交的资料也不包括年报表。石油开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1月31日前缴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时足额上缴国库。
相关阅读:
1、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
2、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4、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5、关于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公示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