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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央与省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划库办法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原省属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所得税(除财预明电[2001]3号文第一条 第一规定之外的所得税),实行中央与省分享,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库和省库。
二、中央与洋浦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划库办法洋浦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洋浦分享,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库和洋浦库。
三、中央、省与海口市(含保税区)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划库办法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原省属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海口市分享,按照50:25:2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库、省库、海口市库。
海口市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委托国税部门及其他机构代征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分享,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库与省库。
四、中央与市县(不含海口市)所得税收入划库办法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原省属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市县分享,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库与市县库。
五、新设立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库办法2002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所得税收入根据企业设立时的隶属关系(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县企业)和上述相应的划库办法办理。
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七、凡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税种收入划库办法仍维持不变。
八、上下级财政资金调度和结算办法待省与市县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批准后再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已办理入库的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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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5、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所得税收入征缴划库办法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