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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19个营销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01-08-07  关注量:252  喜欢(87)

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琼电信实业财务〔2001〕6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有关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经审核,你公司及19个所属营销公司均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此复

  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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