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1995-08-17  关注量:527  喜欢(3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编辑出版“名录”类图书,致使该类图书呈泛滥趋势。不少单位或个人在编辑“名录”类图书时,无准确资料来源,随意拼凑,或相互传抄粗制滥造,造成内容的严重失实,损害了读者的利益,败坏了出版界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名录”类图书系指: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为内容的出版物。

  二、“名录”类图书应由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编辑,或由其主管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但书稿内容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个人不得编辑“名录”类图书。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编辑的“名录”类图书。

  四、“名录”类图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正式图书出版社出版。严格禁止买卖书号或以协作出版形式出版此类图书。

  五、出版社安排出版“名录”类图书时,选题要报送我署审批。报送方式为出版社出具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地方出版社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报我署。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各出版社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查处。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2、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3、关于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的批复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5、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新闻出版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新闻出版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