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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作好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瓜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免征农业特产税”是指在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销售的瓜菜(不含果用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对其销售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通知》中所列免税农产品的免税办理实行一级审批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农税机关审核后审批,并报市县农税机关备案。主管农税机关审核仅限于产品与数量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收机关要当场予以审批,并据此填开外运证。除上述规定的审核项目及减免税表格所列的必填项目之外,各级农税机关不得借减免之名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通知》中所列免税产品的已征税款,农税征收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分别采取税收抵免及退税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补办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各级农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农业特产税税源监控,做好瓜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的免税管理工作,市县一级农税机关要及时统计减免税额,并于每月8日前将减免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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