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12-13  关注量:953  喜欢(80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8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储金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到期返还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对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储金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3、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